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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加上互联网化的销售模式,使得人们越来越难看透所投资的产品的真实面目。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及人们投资理财意识日益增强,传统的理财方式遇到变革,人们不满足于稳健型的银行储蓄存款,各种创新型的理财产品以其高回报率吸引投资者的目光,加大了投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给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增加了强大动力,促进金融市场格局的转变和人们投资理财方式的转变。互联网金融天生具有成本低、覆盖广、效率高、发展快、管理弱、风险高等特点。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加上互联网化的销售模式,使得人们越来越难看透所投资的产品的真实面目。本文试图从监管机构角度出发分类分析产品的合规性,并结合券商、基金、信托、银行自行发行或代理销售的产品案例加以总结分析,以期为大家后续学习打开思路。
1.1从2004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诞生以来,银监会共出台29部相关文件/征求意见稿对其进行监管,内容囊括理财业务的资格准入、投资方向、风险管理、操作规范等各个方面。具体列表如下:
;公开或非公开市场交易的资产组合;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境外金融市场(《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2)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如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4)可投资于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或政府项目;
1.3根据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系统统计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年度报告(2015)显示,上述三种最终资产将近占据了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余额的90%。
2016年7月27日,《2016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此次征求意见稿吸纳了原有28个关于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文件的重要内容,并提出一些创新性管理措施,从而形成一个更为全面的监督管理文件。
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
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商业银行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要求:除公司治理、监管评级良好等基本要素外,资本净额不能低于50亿人民币。资本净额达不到要求的将无法从事非标业务。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首先开展基础类业务,超过3年且符合综合业务相应条件后,方可开展综合业务,需向银监会报告审批。
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分级理财产品通过分层设计,容易为劣后资金输送利益。劣后资金利用资金杠杆撬动更高的利益,也会面临更大的损失。
其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商业银行应当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其中,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计提;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
“银行资管业内多名资深人士表示,近两年来,资管行业发生了较大变化,金融混业趋势下,资金通道丛生,边界模糊,而监管层的共识逐渐明朗,去影子银行、去通道,加强表外监管,是愈发明确的大方向。”---经典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2.1.1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信托贷款:银行通过银行理财产品募集投资者资金投资某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通过信托贷款发放贷款给某融资企业。通过上述模式,将表内贷款业务转化为表外业务。
2.1.2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购买商业银行表内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银行通过银行理财产品募集投资者资金投资某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购买银行表内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从而实现扩大信贷规模的目的。
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贷款规模,自2009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银监发[2010]72号和银监发[2011]7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界定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券商资管)则不在监管范围之内;其次,要求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理财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规定的监管套利。
2.2.1银行理财+证券公司资管计划--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产品)
在此模式下,投资人经认购银行理财产品汇入理财资金,理财资金再购买证券公司发起的集合资管计划或定向资管计划,用来购买标准化的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的债权类资产。此模式无监管禁止。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在此模式下,投资人经认购银行理财产品汇入理财资金,理财资金再购买证券公司发起的集合资管计划或定向资管计划,用来购买流动性高,风险小的货币市场工具。此模式无监管禁止。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江南、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银行理财资金通过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准化的产品风险过高,建议投资人在购买此类产品时,需谨慎阅读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银行作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也应披露最终资金所投资的底层资产的情况及运营模式,披露投资风险。
D.对合作银行要求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1)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放开银行理财产品嵌套趋势。
甲公司为A银行的高端授信客户,甲公司向A银行申请28亿元人民币贷款。A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的贷款总量不足300亿元。A银行的放贷的考量:
(a)《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规定:“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A银行若直接放贷28亿元,则触犯该红线;
A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B银行:形式上理财,实际上过桥;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甲公司: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
此模式嵌套多个金融产品,是银行规避监管套利的途径,实质通过多个层级金融产品的包装,模糊掉最终银行资金的流向,逃避监管规则。如未来监管收紧,有违规嫌疑。
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该模式下,银行A为信托贷款的出资方。
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A将该信托受益权包装成保本型理财产品;银行B与银行A签订《资产管理协议》,购买银行A发行的上述保本理财产品。
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3.银基合作3.1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购买自有信贷资产通过上述模式,银行表内资产进行了表外化操作。
3.2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购买他行的信贷资产并回售
投资银行业务,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证券承销业务,即证券发行代理业务,指证券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借助自己的经营网点和信誉,按照与发行人约定的方式与价格,在规定的期限内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的活动。
证券经纪业务,也即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人委托,代理投资者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代理买卖证券的风险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证券自营业务,指证券公司利用自己的资金和名义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买卖证券的风险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即资产管理业务,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的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财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将客户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1)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2)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
、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5)对流动性作出安排,在开放期保持适当比例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
(3)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
(5)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6)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1)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
(2)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1)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持有期不得低于6个月
针对多个或单个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进行其他业务类型的一个通道和平台,如高速公路、水利发电、租赁资产等创新型产品。
具体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和客户通过合同约定:股票、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融券等。
(3)银证合作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2.1投资范围-全能通道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金子公司可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不得发放贷款,也不得借道银行进行委贷,但仍可借道信托计划进行委贷。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筹集的他人资金”对外发放委托贷款。
基金子公司资管业务也可分为“一对一业务”和“一对多业务”,类似于信托计划中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个人投资者一般接触到的是“一对多业务”。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3.3.1《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3.3.2集合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通过上述几部分的讨论,我们基本浏览了券商、基金、信托、银行这些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所需要遵守的监管规则、操作模式、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在上述基础上,我们最后需要了解一下合格投资者规则、产品销售规则及穿透原则江南。
综合目前的监管法律法规,针对各类金融产品未有统一的监管要求。在不同产品的监管法则中,对投资者的资质要求一般围绕两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风险承受能力,一是风险识别能力。针对风险承受能力方面主要是考察投资者的资产状况,包括可投资资产和财产收入情况;风险识别要是考虑投资能力,包括投资知识和经验。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集合资金信托单个委托人的资金数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或按信托成立前一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相应汇率中间牌价计算的等额外汇;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各证券公司可在该最低限额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业务开展初期只有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进行了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江南,并取得产品登记编码的银行资产管理计划才能参与投资债权直接融资工具份额。
穿透原则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从资产端考虑,穿透识别底层资产,即产品的最终投资范围应该符合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将相关的底层资产的信息充分向投资者披露,如果将金融产品进行多层包装,模糊实际最终投向,规避监管规则,需要通过穿透原则来识别最终投向;二是从资金端考虑,投资资金应该来自相关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识别最终的风险承担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以防止风险承担和资产类别错配,防止私募产品公募化。
公募产品与私募产品的重要区别指标之一就是投资者人数(200人),这个限制人数在《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中均有规定。
3.1 信托产品穿透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会2016 58号文)3.2 券商基金资管产品穿透要求: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不被穿透核查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2016年5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200人,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人人数。
综合上面几部分的总结与分析,针对金融产品合规性的考量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做综合分析。
通过上述一到四部分的具体分析,可以总结出来各类金融机构发行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则,包括投资范围、规模限制、比例限制、嵌套限制、产品结构限制、穿透规则等。一个符合金融监管要求的金融产品才能更加充分的保护投资者权益,实现投资人资产运用的最大优化。
除了在产品设计层面应符合监管规定外,各金融机构在销售或代销金融产品时,应注意销售行为也要符合相应销售管理规定,不能夸大或过度宣传金融产品的收益,而忽视向投资者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尤其是在多个金融产品互相嵌套过程中,要充分揭示底层资产信息。投资者在选择金融产品的过程中也要保持冷静的态度对待风险与收益。
任何产品的设计及销售都依托于合规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如果各类金融机构本身就存在重大合规风险或违法监管规则设立的李鬼机构,只能让金融产品合规设计与销售成为空谈。对相关机构合规性的关注应更先于对本身金融产品的关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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